国际摄影协会宪章

时间:2009-11-09 17: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国际摄影协会宪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国际摄影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世界各国摄影人、摄影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非政治、非宗教的全球性的摄影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纪录历史、传播文明、团结影友、增进友谊、交流技艺,促进国际摄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经香港政府审批合法注册。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
1、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14楼A座2室(主要负责大中华区之外各国的业务)
2、中国广州黄埔大道中152号海景中心东塔10楼GF(主要、负责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 的业务)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1、团结各国摄影师、摄影组织。
2、积极推动和支持各国摄影师、摄影组织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
3、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架起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作品生产者和广大用户间的桥梁。
4、开展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国际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摄影信息沟通。
5、策划与组织国际性的摄影比赛、展览、评奖活动,征集、编辑、出版摄影书刊、画册。
6、表彰奖励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育人才、组织策划、编辑出版、器材研发等方面的突出贡献者。
7、组织评审认定国际摄影师和高级国际摄影师资格。
8、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国际法则维护会员的权益
9、促进摄影产业的发展。
10、组织开展其它与本会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三个级别:
1、国际摄影协会会员。
2、国际摄影师会员.国际摄影师会员在国际摄影协会会员中产生。
3、高级国际摄影师会员. 高级国际摄影师会员在国际摄影师会员中产生。
二、团体会员:
各国(地区)的摄影团体、组织,热心支持摄影事业的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申请加入。
2、 没有犯罪记录 。
3、具备较高的摄影技术或理论水平或组织能力的各国公民可申请加入个人会员。
4、各国的摄影团体、组织,热心支持摄影事业的单位可申请加入团体会员。
5、需本人或团体代表填写入会申请表,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组织审查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图书和资料。
(五)作品优先在国际摄影协会官方网、国际摄影师杂志发表 。
第十一条:会员可享受与本会合作、代理、指定合作服务机构提供的优惠。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本会宪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有入会与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犯罪记录和严重违反本宪章的行为,本协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本会宗旨,制定或修改本会宪章。
3、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4、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批准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
5、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6、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少数服从多数,各项决议获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五 常务理事会 :
1、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权力。
3、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
4、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
(一)、主席是本协会的最高首脑和形象代表。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的职责:
1、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根据社团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
本协会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二)、执行主席
执行主席由各国摄影界知名人士轮流担任,由主席提名,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两年,不得连任。
执行主席的职责: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对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工作。
参与重大事项的建议和决策,但没有投票和否决权。
代表本协会出席活动。
(三)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秘书长职责 :
1、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
2、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提案。
4、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5、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由主席授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协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本协会会驻各国受权单位(机构)推举,最后由协会聘请。
第十九条 本协会发起创办人为终身名誉主席。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
一、 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属于协会的议事机构,由专家委员组成,根据专业的不同可设立若干个专家委员会。主席、秘书长、做出重要决策应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
二、专家委员的任职资格:
1、是本协会个人会员。
2、有较高学术造诣、在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三、专家委员任期五年,可连任,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任终身委员。
四、专家委员的任职程序:
1、经一名专家委员推荐,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2、由主席签发专家委员聘任书。
五、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专家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负责主持。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国际有关惯例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宪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有关惯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际有关惯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宪章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
第三十三条 本宪章从本会注册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国际摄影协会
2008年3月1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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