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报纸联合颁发记者证的管理工作,保障持证人员正常开展摄影采访、艺术创作、资讯采编及宣传报道活动,维护持证人员与相关机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刊注册相关法规及国际摄影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摄影》杂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注册的资讯刊物;国际摄影网为国际摄影协会官方网站,(粤ICP备08030074号);国际摄影报纸为协会及杂志体系旗下资讯传播平台。三方实行资源共享、统一管理、联合发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述三方联合颁发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年检、更换、挂失、注销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记者证全称为:《国际摄影》记者证;是持证人员从事摄影采访、新闻资讯采编、艺术创作、活动报道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记者证由《国际摄影》杂志编委会统一设计、印制、核发,加盖《国际摄影》杂志印章、钢印及年度核验标签后方为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仿制、发放、售卖本记者证。 第六条:持证人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活动,受香港相关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活动,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新闻采访、摄影创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本记者证面向国际摄影协会会员、符合条件的摄影从业者及爱好者,面向全球招募。 第八条:申领渠道: 由国际摄影协会统一向《国际摄影》记者证管理部提交申请,经《国际摄影》编委会联合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报纸审核通过后,统一核发。申请渠道入口: 咨询联系电话: 第九条:申领须提交材料: 1. 《记者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3. 免冠证件照; 4. 学历证明; 5. 国际摄影协会会员证或相关培训/从业资格证明; 6. 无犯罪记录声明或相关证明; 第十条:申领费用: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及办证工本费。 第十一条:申领基本条件: 1. 国际摄影协会会员、符合条件的摄影从业者及爱好者; 2. 年龄原则上在18—65周岁(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3. 具备合法稳定身份,无不良从业记录; 4. 具备基本文字表达、摄影或采编能力; 5. 无犯罪记录,未被新闻出版行业处罚或禁限从业; 6. 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新闻采访、兼职记者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不予发证情形: 1. 有新闻从业不良记录、弄虚作假者; 2. 被吊销记者证且在处罚期内者; 3. 受过刑事处罚者; 4. 提供虚假材料者; 5.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记者或从事相关采访业务者。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记者证为职务/身份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出租、涂改、伪造、冒用。 第十四条:持证人员可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1. 摄影采访、纪实创作、艺术创作; 2. 为《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报纸提供稿件、图片、资讯; 3. 参加协会及主办、合作单位组织的摄影活动、赛事、展览、采风; 4. 经授权参与重大活动采访报道。 第十五条:持证人员禁止行为: 1. 利用记者证从事与摄影采访、创作无关的营利活动; 2. 借采访名义进行敲诈勒索、恶意炒作、打击报复; 3. 发布虚假信息、侵权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内容; 4. 损害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报纸及国际摄影协会声誉。 第十六条:稿件与考核: 1. 持证记者须按要求在国际摄影网记者投稿栏定期发布稿件; 2. 实行年度考核,对长期不供稿、不参与活动、不符合要求者,可取消持证资格; 3. 年度考核优秀者,评为“优秀记者”,予以公示表彰。 第十七条:年度核验: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持证人员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提交核验申请,逾期未核验自动失效。
第四章:证件更换、遗失与注销 第十八条:证件污损、残缺无法使用,可申请换发,缴纳工本费,原编号可予保留。 第十九条 证件遗失: 1. 持证人须立即向记者证管理部报备; 2. 管理部予以登记注销,并在国际摄影网发布遗失公告; 3. 公告期满后可申请补办,原证号作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记者证并收回或公告作废: 1. 主动申请退出; 2. 与相关机构解除聘用或合作关系; 3. 年度考核不合格; 4. 违反管理规定、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 5. 出现不宜继续持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重大活动采访:对国际展会、赛事、会议等重大活动,可为合法持证记者协助办理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与本记者证配合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国际摄影网负责: 1. 记者证审核、发放、年检、建档; 2. 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 3. 建立持证人员档案及不良行为记录; 4. 在国际摄影网定期公示持证记者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与身份核验。 第二十三条:社会公众与被采访对象有权核验记者证真伪、举报违规行为,管理部按规定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期间,可暂停使用记者证;经查实违法违规的,撤销持证资格,追究相应责任;给相关机构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设立“国际摄影记者工作站”,负责管理当地的记者,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有关工作站合法手续由站长负责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编委会、国际摄影报纸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际摄影〉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已发记者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按本办法统一纳入管理。 (责任编辑: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