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国际摄影记者工作站(以下简称“地方工作站”)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强化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报(以下简称“三方联合单位”)联合颁发记者证的属地化管理,推动摄影采访、艺术创作、资讯采编及宣传报道工作在地方有序开展,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刊注册相关法规及《〈国际摄影〉记者证管理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工作站是三方联合单位授权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派出机构,隶属于三方联合单位记者证管理体系,接受三方联合单位记者管理部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和年检,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三方联合单位授权设立的地方工作站、工作站站长、工作人员及辖区内持证记者的管理,涵盖地方工作站的设立、运营、权利、义务、考核、奖惩及注销等全流程。
第四条 地方工作站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条件达标、规范运营”的原则,实行“一市一站、一县一站”(省级工作站另行审批),坚持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确保与三方联合单位工作同频同步。地方工作站设立如需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工作站咨询联系申报有关备案手续,总部给予提供材料背书。
第五条 地方工作站的核心使命是延伸三方联合单位服务触角,联系服务本地摄影爱好者、从业者及持证记者,搭建总部与地方的沟通桥梁,推动区域摄影文化传播、艺术交流,规范本地记者证使用管理,维护三方联合单位品牌形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设立地方工作站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联络点,能够满足日常办公、业务对接及活动组织需求; (二)配备1名专职站长,站长需年满18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热爱摄影事业,具备一定的行业资源、组织协调能力及管理经验,为国际摄影协会会员且持有《国际摄影》记者证优先; (三)承诺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际摄影〉记者证管理办法》,服从三方联合单位统一管理,不擅自违规开展活动、不弄虚作假、不损害三方联合单位及国际摄影协会声誉; (四)能够完成三方联合单位下达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发展记者证申请初审、稿件采集、活动组织等; (五)有明确的工作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工作站日常运营及活动开展。
第七条 地方工作站设立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三方联合单位记者证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地方国际摄影记者工作站设立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证明、站长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等);如需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的,请提前做好咨询及报备手续。 (二)审核:记者证管理部联合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编委会、国际摄影报纸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三)审批:审核通过后,由三方联合单位共同出具《地方国际摄影记者工作站授权书》,明确工作站管辖区域、授权期限及工作职责; (四)挂牌:申请人凭授权书办理工作站挂牌手续,三方联合单位统一提供工作站牌匾样式、授权标识。 (五)公示:三方联合单位在国际摄影网公示新设立的地方工作站信息(包括名称、管辖区域、站长信息、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地方工作站名称统一规范为“国际摄影记者XX(省/市/县)工作站”,不得擅自更改名称、扩大管辖区域或变更办公地址,如需变更,需提前15日向记者证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完成备案及公示。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地方工作站主要职责: (一)记者证管理:在管辖区域内招募《国际摄影》记者,受理《国际摄影》记者证本地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后上报记者证管理部;协助总部开展记者证年检、更换、挂失、注销的属地通知及材料收集工作;建立辖区内持证记者档案,做好日常联络与管理。 (二)内容采集与供稿:组织辖区内持证记者开展摄影采访、纪实创作、艺术创作,采集本地摄影资讯、人物专访、民俗风情、社会纪实等素材,按要求向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报纸供稿;协助总部完成重大活动、专题报道的属地素材采集工作。 (三)活动组织与推广:以三方联合单位名义,在管辖区域内合法组织摄影采风、赛事、展览、讲座、培训、交流等活动,普及摄影知识,提升本地摄影从业者及爱好者的专业水平;推广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报及国际摄影协会的品牌活动,扩大品牌影响力。 (四)权益维护与协调:维护辖区内持证记者的合法权益,协助记者协调本地采访事宜,开具采访介绍信(经总部授权);协助总部处理辖区内持证记者的违规举报、纠纷调解等事务;配合总部做好记者证真伪核验及社会监督工作。 (五)品牌维护与自律:严格遵守三方联合单位的品牌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品牌标识及授权名义,不得从事与摄影采访、创作无关的违规活动;加强辖区内持证记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记者恪守职业准则,杜绝违规采访、虚假报道、敲诈勒索等行为。 (六)其他工作:完成三方联合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及时上报辖区内摄影行业动态、工作站运营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地方工作站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挂牌权:获得三方联合单位正式授权,悬挂统一规范的工作站牌匾,使用“国际摄影记者XX工作站”名义开展授权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合法的身份标识。 (二)初审与推荐权:有权对辖区内《国际摄影》记者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优先推荐国际摄影协会会员、优秀摄影从业者、爱好者申请记者证,总部对工作站推荐的申请材料予以优先审核。 (三)活动组织权:有权在管辖区域内,以三方联合单位名义组织摄影采风、赛事、展览、培训等活动,活动方案经总部备案后,可在国际摄影网、杂志、报纸进行宣传报道。 (四)稿件优先刊发权:工作站组织、推荐的稿件、图片、专题素材,优先在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报发表,优秀内容可署名“XX工作站供稿”,提升工作站影响力。 (五)人员管理权:有权对辖区内持证记者进行日常联络、考核,向总部提出优秀记者表彰建议及违规记者处理建议;有权招募、管理工作站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六)品牌使用权: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使用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报及国际摄影协会的品牌标识,用于工作站宣传、活动组织、办公场所展示等合法用途。 (七)资源支持权:有权获得总部提供的活动方案模板、赛事规则、培训课件、宣传物料等资源支持;优先参与总部组织的全国性摄影大赛、采风、培训等活动,与全国各地方工作站开展资源互通、作品交流。 (八)荣誉参评权:工作站及站长、工作人员可参评总部组织的“优秀地方工作站”“优秀站长”“优秀工作人员”等荣誉称号,获得证书、及官网公示表彰。
第四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站长对工作站的日常运营、工作开展、人员管理及合规性负全部责任,严格执行三方联合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脱离管理、违规运营。 工作站的收入模式: 1、记者证管理费返回收入 2、介绍广告的收入(广告收费办法另文) 3、摄影赛事、策划活动收入 4、赞助收入。 5、推荐国际摄影协会会员、办理摄影师认证等的收入。 6、出版杂志及画册的收入。 第十二条 工作站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稿件采集与审核制度、活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需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站及三方联合单位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谋取私利的活动;不得擅自泄露持证记者信息、申请材料及总部工作机密。
第十四条 辖区内持证记者的管理,严格按照《〈国际摄影〉记者证管理办法》执行,工作站协助总部做好记者年度考核、稿件要求落实等工作,对长期不供稿、不参与活动、不符合持证要求的记者,及时上报总部,由总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站组织的各类活动,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记者证管理部提交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流程、安全预案等),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视频素材,上报总部归档。
第十六条 工作站需按要求定期向总部上报工作情况,包括月度工作简报、季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汇报,如实反映会员发展、记者证申请、稿件采集、活动组织等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如违规行为、突发事件)需在24小时内上报总部。
第十七条 记者证到期期间,工作站需协助总部通知辖区内持证记者按时提交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记者证管理部,确保到期记者续期工作顺利完成;对逾期未未重新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记者,及时提醒并协助总部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站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需提前15日向记者证管理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完成备案及公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三方联合单位对地方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合规运营情况、品牌维护情况、记者管理情况、活动组织情况等(具体考核细则由总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在国际摄影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作为工作站评优、授权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励规定: (一)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站,授予“优秀地方国际摄影记者工作站”牌匾及荣誉证书,在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进行公示表彰,宣传资源等额外支持; (二)年度考核优秀的站长及工作人员,授予“优秀站长”“优秀工作人员”荣誉证书,优先参与总部组织的高端培训、采风活动,其优秀事迹可在总部平台宣传报道; (三)工作站在记者发展、稿件采集、活动组织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或为三方联合单位品牌推广、摄影文化传播作出重大贡献的,总部给予额外表彰及资源支持; (四)优秀市级工作站可优先申请升级为省级中心站,扩大管辖范围及权限。
第二十二条 处罚规定: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总部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暂停部分授权权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站授权,收回牌匾及授权书,在国际摄影网公示注销信息; (二)工作站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总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授权、注销工作站,追究站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擅自更改工作站名称、扩大管辖区域、变更办公地址未按规定备案的; 2. 未按规定审核记者证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违规推荐申请人的; 3. 利用工作站名义从事与摄影采访、创作无关的营利活动,或进行敲诈勒索、恶意炒作、虚假宣传的; 4. 未按规定组织活动、上报工作情况,或擅自组织违规活动,损害三方联合单位品牌形象的; 5. 泄露持证记者信息、总部工作机密,或协助持证记者从事违规行为的; 6. 拒不服从总部管理、不执行总部工作安排,或长期不开展工作、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 7. 违反本办法及《〈国际摄影〉记者证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站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站长予以批评教育、解聘;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站长存在违规行为的,撤销站长职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持证资格及协会会员资格。 (四)工作站如未能取得当地的报备无法开展活动的,需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六章 变更、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记者证管理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完成备案及公示: (一)工作站名称、管辖区域、办公地址变更的; (二)站长、工作人员变更的; (三)运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注销,由总部收回牌匾及授权书,在国际摄影网公示注销信息: (一)授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授权的; (二)站长主动申请注销工作站,经总部审批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无法继续运营的; (四)被撤销授权的。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注销或撤销后,需在15日内完成资产清理、档案移交(包括记者档案、活动档案等),不得再以“国际摄影记者XX工作站”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 授权期限届满前30日,工作站可向记者证管理部提交授权延续申请,经总部考核合格后,延续授权期限(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3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按规定注销。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三方联合单位记者证管理部负责对地方工作站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及考核,定期对工作站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众、被采访对象及辖区内持证记者,有权对地方工作站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渠道由总部在国际摄影网公示,记者证管理部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条 地方工作站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三方联合单位、国际摄影协会及相关人员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三方联合单位工作人员在地方工作站审批、考核、监督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摄影网、《国际摄影》杂志编委会、国际摄影报纸共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际摄影〉记者证管理办法》及国际摄影协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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